法律考研刑法学第6章至10章考点总结

法律考研刑法学第6章至10章考点总结

一、法律考研刑法学解题技巧

  1、答题时字迹一定要清晰,整洁,不要因为节省时间而字写的差,这个是很影响分数的,所以字写的慢而且不好的同学就要注意了,现在就要开始练习了

  2、答题时前面已经说过了,名词解释要答概念还要对比,另外简答题要当一道论述来答,论述则要当一个小论文来写了,切忌简答只答几句话,要把大标题之后的内容也要答出来,不求全答,但至少要有阐述,在论述中要做到论证有力,逻辑清晰;在辨析方面一般没有全错的论题,所以一定要看仔细。

  二、法律考研刑法学复习第六章至少第十章考点

  第六章

  1.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4.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5.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6.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7.连续犯:行为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8.结合犯:是指法律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并规定为一个新的犯罪的情况。

  9.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10.结果犯~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11.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①特征~主观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意图已经借助犯罪行为的实施全部展开或得到实现;客观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在主观犯罪意图和意志支配下达到法定终点,即完成犯罪的状态

  第七章

  1. 正当行为: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2.正当防卫: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

  3.特殊防卫权~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紧急避让行为。

  5.避险过当~避险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使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对避险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八章

  1.刑罚: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并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强制方法。

  第九章

  1.刑罚体系:由刑法规定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刑罚方法总和。

  2.主刑(基本刑)~对犯罪行为人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主要刑罚.

  3.拘役:短期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罚金:法院判决犯罪行为人或单位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5.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行为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作为附加刑可单独或附加适用。

  6.没收财产:将犯罪行为人的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第十章

  1.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

  2.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人。

  3.一般自首~犯罪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4.特别自首(准自首或“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5.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具体运用制度。

  我国刑法的缓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决,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6.非刑罚处理方法:法院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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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研刑法学第6章至10章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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