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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关于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一、[2009]价费字2914号文件,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二、根据[2009]价费字2914号文件资产评估收费计算标准如下:
档次资产原值或评估值(万元)差额计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国资办发[2009]2914号文件)“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收费问题意见”第三条,
在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2009]价费字2914号文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5-3倍。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文件(中评协[2009]2914号文件)“关于规范评估机构执业收费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评估机构确定收费标准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执行评估业务所需专业人员的知识、技能和工作时间;
(二)现场工作量、询价难度等评估业务具体情况;
(三)评估报告使用方式、范围和相关风险;
涉及资产地理分布范围较大、资产结构复杂以及用于上市公司公告等目的的评估业务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经与委托方协商,评估机构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按照执行评估业务预计耗费的工时计算收费金额。
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时,可以为高级专业人员、一般执业人员和助理人员等不同层次的执业人员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每一层次执业人员的执业收费标准规定合理的浮动范围。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高考之后可以申请留学吗
1、根据留学频道官网信息查询显示,高考后出国留学,如果平时成绩不是特别好,或者没有语言成绩的学生,可以考虑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留学项目,所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高考之后可以申请留学。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首府乌鲁木齐市,地处中国西北,位于亚欧大陆腹地,面积166.49万平方公里,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
三、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报名费用多少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本次考试费用共计95元,其中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合计80元,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报名入口为新疆人事考试中心官方网站()。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入该官方网站进行注册报名。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实行告知承诺制,请考生根据岗位要求,如实填写报考信息,报名系统程序会自动提示是否符合岗位条件。应聘人员须按照毕业证注明的专业名称,对应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选择符合自身学历、专业条件的岗位报考。每名应聘人员只有一次报名机会,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考,报名成功则不能更改。
3、凡岗位有设置三级学科专业的,应聘人员须自行对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目录,选择符合自身所学专业要求的岗位报考。因填报信息虚假、错误理解招聘条件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4、以上是“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报名费用多少”的全部解答。
四、子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读书不是本地户囗能考大学吗
能考,条件概括起来有三:1.学生三年的高中学籍;2.父母有稳定的住所(租的房子也可以);3.父母三年级以上的本地社保。以下是具体的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兵团教育局、兵团公安局联合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同时明确了新疆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跨地、州、市就学考生及其他等各类考生报名条件。同时,细化、完善了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的报名条件。
自治区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报名条件为:1.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高一、高二、高三),并且有在新疆就读三年的学籍档案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2.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下同)。
中等职业学楔含普通和成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些应、往届毕业生报名条件为:1.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必须有其所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完整学籍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以上(含第三学年实习),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2.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必须有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毕业证书,有其所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完整学籍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以上(含第三学年实习),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3.中等职业学校在疆外招收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不得参加新疆的普通高考报名;4.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在疆外招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后不得参加新疆的普通高考报名。
其他考生报名条件为:第一类,高中阶段随父母调动需转入疆内就读普通高中的,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须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有高二、高三两年高中学籍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须经地、州、市组织部门出具批准其父母调入新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或按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手续证明);第二类,在新疆出生落户到外省区借读(回原籍或亲友所在地借读等)的,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必须长年在新疆,考生户口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且须有考生就读中学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带有学籍号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证明及经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考生借读所在省区省级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第三类,区外地级以上(含地级)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在援疆工作期间,其子女普通高中阶段在新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两年(高二、高三)且子女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允许在疆报考(这部分考生须有家长的组织派遣手续等相关材料)。非兵团系统,可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地级(含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材料,经考生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后准予报名;兵团系统,可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含师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材料,经考生就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后准予报名;第四类,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条件按照《关于印发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3〕5号)和《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新教基〔2013〕28号)执行;第五类,在新疆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报名。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
1、第一条为了普及南疆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疆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工作。
2、本条例所称南疆地区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3、本条例所称高中阶段教育,是指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第三条凡具有南疆地区户籍或者以南疆地区为经常居住地,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初中毕业生(以下统称适龄学生),应当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4、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适龄学生,享有同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第四条南疆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实行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第五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南疆地区投资办学、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第六条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南疆地区州(地)、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相关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适龄学生入学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并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学生辍学。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巩固率作为主要指标的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责任制,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优质教育资源向南疆地区倾斜政策,统筹建立普及南疆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建立普通高中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拨款机制。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教育经费投入。
6、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第十二条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7、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经费的使用加强监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保障适龄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工作机制,依法动员、组织和督促适龄学生入学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合理比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中阶段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高中阶段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8、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学生入学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与对口援疆省(市)和疆内高中阶段学校建立对口支援工作机制,利用其优质教育资源在专业、课程、实训基地、师资队伍、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合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中阶段教育教师资源配置和培训管理,建立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留任机制;以双语、双师型教师为重点,配齐配足各学科专业教师;利用各类教师培训资源和形式,实施教师全员培训;对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设置应当给予政策支持。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南疆地区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完善教学质量标准和教学评价体系,实施课程改革,提高思想政治、双语教学和理科教学质量;建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组织行业、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对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专业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第十八条适龄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学生入学并完成高中阶段教育。
9、适龄学生应当入学而未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督促其入学就读;适龄学生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就读。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适龄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做好适龄学生入学和防止辍学工作,保障适龄学生的入学率、巩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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